李广阳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偿权
来源:李广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5
浏览量:2540

               —— 对成都首例代客泊车案引发思考的再思考

[案情]

     2008年6月24日晚,邱某驾车前往某鱼翅馆就餐,鱼翅馆泊车员周某在为邱某取车时撞伤了路人刘某,车辆也受损。事发后,刘某住院至当年底,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智力重度缺损,需专人护理。另外,车主邱某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后,刘某及其父母、妻子和儿子将周某、鱼翅馆、邱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194万余元赔偿金。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对鱼翅馆及周某享有代位追偿权,而被告主张,邱某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第三者责任险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偿权。

【分歧】

     有的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向造成事故的鱼翅馆和周某追偿。

     笔者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偿权。

【评析】

      1、代位追偿权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保险人可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代被保险人之位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车主邱某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赔偿条件是被保险人有责任并且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也就是被保险人的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不能再向责任者(被保险人)追偿。即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不享有代位追偿权。

      2、周某撞伤人等同于邱某撞伤人

     鱼翅馆泊车员周某为邱某取车,是鱼翅馆服务项目之一,符合商业服务的惯例和发展趋势。周某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周某开车撞伤刘某属于一般交通事故,符合保险公司责任保险赔偿条件。对保险公司而言,在周某符合邱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条件下,周某驾车撞伤刘某与邱某自己驾车撞伤刘某性质是一样的。并不能因周某是邱某来就餐的鱼翅馆的泊车员而豁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即不能因邱某与鱼翅馆存在就餐服务合同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这符合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有效约定。

     保险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其享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就必须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保险公司收取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后应付的对价,是其应该履行的合同责任,而不是代他人承担责任,因而没有追偿权。

      3、鱼翅馆对邱某责任保险赔付之外的损失有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与就餐服务合同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不能相互混同。周某的责任等同于被保险人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邱某的其他损失应由鱼翅馆按照就餐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鱼翅馆不是《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本案不适用该款的规定。不能把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责任与鱼翅馆的违约赔偿责任混为一谈。鱼翅馆委派有驾照的周某做泊车员,就是要把第三者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所以当周某驾车撞伤刘某后,周某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不是由鱼翅馆承担。而鱼翅馆所应承担的只是对邱某造成的责任保险赔付之外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是本案责任保险赔付的最终承担者,因此保险公司对鱼翅馆没有追偿权。

【判决】

     本案因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使得这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未能通过判决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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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广阳
  • 执业律所:
    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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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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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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